而应和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政治实践,我国司法部门也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意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也就是说,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当然,事物还有另外一面,这就是现实中的政治也在为法律本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着支撑。
私人生活之所以具有一种被剥夺的性质,原因在于他人的缺席。法律与政治的这种彼此寄生的关系,还不仅仅存在并体现在一个民族国家的内部,而且还存在和体现在更大的国际背景的各种国际事务的处置之中,前文所谈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制定和实践过程,无不表现为法律过程和政治过程的命运共谋。所有这些都表明,法律与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也就是说,法律与政治始终都是共生的。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乃是具有最起码的秩序状态,而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也是由政治和法律来共同完成的。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
而在私人生活领域,人的最基本的需求当然首先是与人的自然需求一致的,也就是起码需要有个人人身的安全和人身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有财产的安全。而且,这两个领域的存在与维护又都始终需要并始终伴随着法律与政治这两个社会要素,在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中法律和政治都是互为表里、彼此配合着的。因此,法治要求全社会具有比较稳定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公平的社会福利分配机制与社会成员基本的生活保障机制,例如,通过制定合理的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失业救济金,提供全面、充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手段,等等。
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而其执行和监督均须以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为基础。(14)同上书,第88、93页。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体现为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
"⑻正是由于确证了个人对于团体、社会和国家(政府)的基础地位,正是由于确证了个人优于社会、更优于国家(政府)以及个人比社会和国家(政府)更为实在这一事物的本来逻辑,法治所特别加以关注并将其置于首要重任的乃是对个人权利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保障。所以,对于法治而言,在其人文关怀的视界之内,其关键与核心是也应当是,不仅在法治的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都要始终遵循一个根本准则,这就是:把真实的个人真正地当做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具体的人! 注释: (1)唐晓峰:《地理学与"人文关怀"》,载《读书》1996年第1期,第61页。
如果每个人生命的目的是自我发展,那么,个人财产权便是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当然,法治确认和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个人的自治、但同时也要求个人以向自身和他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21)爱因·兰德著、秦裕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3页。"⒇ 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自由表达政治意见、政治主张、政治观点而不受政治权力非法干预和追究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他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而不受政府的压制、干涉或惩罚;而不是指人们必须向他提供演讲厅、电台或出版机构,通过这些条件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在社会机制中生活决不意味着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个体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个体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法律认可与保障,使法治本身与真实的个人直接相关,成为真实的个人共同自愿参与其中的一项长期的事业,法治与真实的个人的需求和愿望便真切地融合在一起而不可能构成矛盾和对立。所以,所谓人文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特别是真实的个人的尺度;所谓人文关怀,也就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必须让全社会警觉,实现以法治国,离不开人文精神的灌注和公民素质的提升。
所以,人必须为了自己的缘故而生存下去,既不能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也不能为了自己而牺牲他人。民众的冷漠,意味着他们已经找到了自己的生活支点,开始为自己而活着,而不再是别人。
现实的人对秩序的追求和对制度的选择,乃是以人本身的需求为动机、以人性及其发展为标准的。如果人要生活在地球上,运用理智是他的权利,根据他的自由判断而行动是他的权利,为他自己价值而行动是他的权利,拥有他劳作的成果也是他的权利。
而人本身的事实表现为,人是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的统一体,所以,在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根本目的上,或者说,在现实的人对其可能的幸福生活的追求上,法治的人文关怀体现而且也应当体现为对现实的人的正当的物质性追求与精神性追求、以及现实的人追求自己可能的幸福生活的各种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的肯定、支持与保障上。"(23) 第三,法治的人文关怀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精神性生存与发展方面,法治十分重视对现实的人的社会自由权利的确认与保护。(9)同上书,第85、108、136、89页。法治的人文关怀具体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和精神性生存与发展的深切关怀上,它在法治的观念、意义与精神上,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表现为对现实的人的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其实质在于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价值、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权利是存在的条件,是人类本性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存。这样,法治的人文关怀的实质便不能不表现为如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治的人文关怀实质上是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
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在生存的基础上始终在寻求生存的意义和价值,即对生活的追求,对可能的幸福生活的追求。最后,法治以个人财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为核心,既可造就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实行所必需的具有独立自主地位、具有人格和尊严、也具有极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主体,又可造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具有权利义务观念与宽容精神的新一代的公民。
现实的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实际上也是和现实的人的物质性存在与发展互为前提和基础、互为依存和支撑的,任何真实的人的现实存在都无法离开这两个方面。在社会环境中,通过标定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所体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是实现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断所不可少的。
独裁政治之下的阿斗,天天自以为专政,然而他们只能画'诺'而不能画'No'。一个人从事劳作,而其他人占有其劳作成果,那么他就是一个奴隶。
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生活就会变得麻木或虚伪,而且终将不幸福。"(21)进一步讲,"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自由地倡导自己的观点并承担可能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与其他人不同的意见、遭别人反对的意见、不受别人欢迎的意见和缺乏别人支持的意见。一般说来,"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而不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的制度",⑴在日常的学科用语中,所谓"人文"学科也特指文、史、哲三科,而政治、经济、法律等学科则被称为"社会"科学学科。所以,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实上也并非与"人文"无涉,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政治、经济、法律都始终是以人文尺度为其灵魂与精神养分的,也都始终是以人文尺度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动力与根据的。
"换句话说,"财产的权利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财产、利用财产和处置财产;而不是指其他人必须向他提供财产。这样,法治也就是实实在在的一个个众多的"我"的法治,而不是作为别人或者作为"我"的对立者甚至压迫者的"他"的"法治";法治同时也就是那一个个时刻关注其油、盐、酱、醋、茶之类衣、食、住、行"琐事"的凡夫俗子的"平民"的法治和"常人"的法治,而不是也不应当是那些不屑于亲自操心自己的生活"琐事"而专以向常人布道发布福音为乐事的圣贤们的"贵族"的法治和"精英"的法治。
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人在其成为政治意义上的公民之后,所享有并可实际行使的参与重大政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等。而在现代社会,人的精神性的存在与发展及其需求,更是构成了现实的人的真正的社会人格的主要内容,成为合格的社会生活主体的内在构成成分与要素。
所以,对于真实的具体的个人来说,法治既没有与其真实的现实生活脱节,也没有成为其真实的生活之异化物;法治既不是那高高在上的、由别人来描绘的现实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理想与蓝图,也不是什么先知圣人用来指导或引导现实而具体的个人如何进行生活的原则与指南;它恰恰正是现实而具体的个人自主地过其现实生活之内在需求与具体形式之一。比如,有学者认为,"人文精神"也就是"人对自身命运的理解和把握",或者说是"对人类的存在的思考;是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是对人类命运、人类痛苦与解脱的思考与探索";⑵王蒙讲:"人文精神是一个外来语,本身并没有严格的界说。
民主国家有失政时,还有挽救的法子,法子也很简单,只消把'诺'字改做'No'字就行了。恰恰相反,社会必须服务于生活。(7)爱因·兰德著、秦裕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3、32页。(23)胡适:《答丁在君先生论民主与独裁》,载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249页。
人类以有欲望之故,而种种之经济行为生焉。发展权的内涵极其丰富而广泛,在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发展权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生存环境的充分保护上,也就是可持续发展观体现出来的发展权意义,它要求在法治的观念与意识、规范与制度层面,体现并落实为对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作为生存依靠的自然资源的全面有效保护与可更新式的、少污染甚至零污染的清洁生产式的并发利用,从而不仅满足现时一代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同时地满足未来各代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既在代内实现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公平分配和利用,又在代际间实现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公平分配和利用。
对此,胡适早就指出过:"民治国家的阿斗不用天天干政,然而逢时逢节他们干政的时候,可以画'诺',也可以画'No'。因此,它尊重并理解现实生活之中具体的个人对自身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选择与规划,尊重并充分保障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主安排。
现代法治是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根本指向的,它确信"每一个生命体的存在是他目的本身,而不是其他目的或他人利益的手段,正如生命是以其自身为目的的一样",所以,实际上"只存在着一种基本权利(所有其他的都是它的结果和推论):人类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取消了财产权,也就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